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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一向非常重視私校教師權益照顧並保障其薪給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呂怡潔    電話:02-7736-6347

 有關高等教育工會反映私校教師薪給應加強保障一事,教育部人事處處長張秋元表示,教育部對私校教師權益照顧一向非常重視,相信大多數學校也都依照規定辦理。但為更有效保障私校教師權益,這次透過教師待遇條例立法,把原來以法規命令保障部分,提升以法律來規範,並未減損現有保障的範圍。

除教師之基本薪、敘薪、考核結果的晉級方式等,已強制要求與公立學校一致外,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17條也明確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加給得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訂定支給數額,並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並特別規定讓加入工會之教師,不需單獨面對少數不遵守法規的學校,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且草案第23及24條並增訂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之私立學校,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且違反該條例所定應與公立學校一致待遇規範之私立學校,主管機關得按次處以罰鍰10萬元至50萬元,相較於以往僅能以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扣減私校全部(部分)獎補助或減、停招生名額處理,將更能保障私校教師權益。

 張秋元進一步說明,目前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的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依最高法院41年10月31日台非字第47號刑事判例,所謂準用是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即準用有自然限度。教育部鑑於本(年功)薪為各等級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爰以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令釋,私立學校教師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至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私立學校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自行訂定,並同時廢止以往教育部針對私立學校待遇項目及其支給標準,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訂定標準之函釋,以加強私立學校教師薪資的保障。所以現行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學校是以本(年功)薪為範圍。

 張秋元強調,教育部認為以令釋保障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權益仍有不足,因此行政院104年2月2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已將上開教育部令釋,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適用,規範更為明確且賦予法律保障,且對於私立學校教師薪給規範,並未變更現行做法。

 

上版日期:10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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