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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推選小組110年2月18日會議決議摘錄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吳志偉    電話:7736-5876 電子信箱:david92@mail.moe.gov.tw

康寧大學原董事會因未能完成捐資支付臺南校區土地權利金承諾,經教育部於109年7月聲請法院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爰教育部業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學校師生代表、工會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推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該小組於今(18)日召開第2次會議,決議摘錄略以:

一、「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推選小組會議規範」:

(一)聚焦於議事程序、委員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等應遵循事項。

(二)有關委員利益迴避及候選董事資訊揭露事項,增訂未迴避或未揭露時之處理方式。

二、董事推選方式:

(一)依康寧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董事會董事名額為13人,由本小組採公開徵求方式評選。

(二)董事分為個人董事及群組董事。其中個人董事1名由學校自行推選康寧大學專任教師擔任,其餘個人董事及群組董事由本小組評選產生。

(三)董事評選方式分三階段進行,第1階段採書面審查,擇優選出符合資格者進入第2階段;第2階段邀請入選之個人董事及群組董事至康寧大學與師生進行口頭報告及座談;第3階段由本小組召開決選會議決定之。

(四)個人董事及群組董事應繳交校務發展規劃書,其內容包括候選董事個人資料、辦學理念、北部校區未來發展、南部校區轉型或未來發展、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維護事項,以及捐資承諾、經費籌措來源或具體財務規劃等。

(五)個人董事及群組董事推選採公開徵求,相關資訊將公告於教育部網頁。


上版日期:11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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