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

Rss
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協助機制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教育部 聯絡人:蔡宜靜    電話:02-77367416 電子信箱:e-j160@mail.k12ea.gov.tw

為改善偏遠地區學校在師資、行政和組織上所遭遇的各種問題,總統於106年12月6日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除了對降低教師流動率及提升學生學習品質訂有積極措施外,並從行政減量、校長連任、教職員專業發展、住宿設施、激勵措施等面向多管齊下,協助學校發展,落實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整體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品質,相關重點如下:
一、    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以降低教師流動率
偏遠地區學校長期以來有師資流動率高、師資人力不足及師資難聘問題,為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相關策略如下
(一)    訂定正式教師留任年限:對於透過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錄取者,規定應服務滿六年以上(育嬰或徵服兵役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二)    保障並培育公費生名額:為落實地培、地用之精神,各師資培育大學應保留一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名額給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學校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開設師資培育專班,讓在地人回鄉服務,減緩流動率。
(三)    訂定彈性之代理及專聘教師制度:偏遠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公開甄選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專聘教師取得第二專長。
(四)    確保代理教師具備教育專長: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可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五)    規劃合聘、巡迴教師制度:為解決偏遠地區學校部分學科授課節數少且招聘不易,學校得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地方政府得將所屬學校教師部分名額,提供予特定學校聘任巡迴教師,巡迴偏遠地區學校提供教學服務。
(六)    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誘因:如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等,提供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提供教職員工住宿設施及減、免收宿舍管理費等。
二、    支持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提升學習品質
採取以下積極措施,提供安定學習環境、合宜之教學及輔導人力、多元學習資源等,以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成效:
(一)    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合理之教師員額: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核給,所增加之人事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二)    提供偏遠地區學校輔導人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    於一定條件下,偏遠地區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為協助國小學生就近入學,符合一定地理、交通條件且國小學齡學生人數達15人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分校(班)等教學場所;學生人數未達15人者,地方主管應設立分校(班)等教學場所、安排交通工具或安排學生住宿,以解決通學問題。
(四)    提供相關學習活動及兒童照顧服務、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特色課程、戶外教育、提供自主學習資源及實施差異化教學,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五)    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穩固偏遠地區學生基本學力。
    教育部強調,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發展,刻正依條例所定相關協助機制,訂定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之整合性要點,補助內容涵括硬體設施設備、教學與行政人力、學生學習及輔導、教師專業發展等,將藉由資源挹注弭平城鄉差距,提升整體教學環境,協助學校永續發展。

上版日期:107-07-15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