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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體法初審通過 體育改革全面啟動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體育署 聯絡人:夏淑蓉    電話: 02-87711827 電子信箱:lucahsia@mail.sa.gov.tw

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從去(105)年12月送請立法院審議,歷經3次審查會議,終於在5月3日完成初審,回應各界對體育改革的期待。

在本次國民體育法的修法中,輔導具國際窗口的全國性體育團體(即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義之特定體育團體)運作,朝向「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改革方向發展,深獲立委們與社會大眾的支持。特定體育團體受政府補助,有高度公共性,理應受外部監督,透過組織開放,吸引更多不同專業者共同參與推動(第32條)。在理事席次部分,明定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第39條),預期將促成協會轉型發展。在財務透明方面,協會決算及財務報表必須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在官方網站建置財務公開專區(第35條)。

其次,也針對高風險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第20條)、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零用金及出賽費(第21條)、國家代表隊選手及隊職員保險(第23條)、物理治療師及運動防護員之聘請(第25條)、賦予國家奧會具有法人資格(第27條)、特定體育團體成立專項委員會(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第40條)、體育紛爭仲裁機制(第37條)、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及秘書長之利益迴避及親等限制原則(第39條)、特定體育團體違反法令之處理(第42條)等,均予以入法規範。

在績效考核部分,教育部體育署網站日前已公告亞奧運單項協會財務稽核結果及訪評報告,供大眾檢視。後續將輔導協會全面改選,也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據以研修各項子法及細部規範。

體育署林德福署長表示,時代在變化,國民體育法的修正,是為因應時代的變化出發,希望讓整個體育運動的環境與規範更周延。體育署了解民眾與體育界的關注,也責無旁貸的肩負大家的期待,願意致力與各單項協會共同努力,將大家的期許轉化為積極蓬勃的活力。未來體育署有近40項次的國體法子法必須完成訂定,而體育團體在法令通過6個月內也將完成改選等作業,體育署將邀集所有體育團體通力合作,共同完成這項歷史性的任務。

上版日期:10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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