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104)年8月20日苗栗縣「新開國小護校會」至教育部陳情事件,教育部國教署說明如下:
一、 為保障學生受教權與學習品質,教育部業已訂定相關原則供地方政府參考,各地方政府亦已完成整併校規範法制化程序。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立國民中小學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事項,惟鑑於少子女化趨勢,公立國民中小學裁併校問題為全國關注之議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與學習品質,教育部於95年2月公布「小型學校發展評估指標」,並分列一般性指標及特殊性指標,供各縣市政府做為小型學校整併與否之參考。為保障學校整併後學生及教職員工等權益,教育部於97年11月訂定「國民中小學整併之處理原則」,規範國民中小學整併應以學生獲得最好的受教環境與學習效果為前提,並且應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全國22縣市均已完成國民中小學廢併校法制化程序,並納入相關作業流程及配套措施,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民中小學廢併校時,均須依照所定自治規定與當地居民溝通,並評估所轄學校現況,衡酌是否有不宜學校整併因素,再行決定是否應進行整併,以維護學生權益及兼顧教育資源分配效益。
二、為扶助小型學校,教育部自96年起推動國民中小學發展特色學校計畫,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
在少子女化趨勢下,教育部自96年起持續推動國民中小學發展特色學校相關計畫,鼓勵學校積極運用校園空間,結合校園周邊自然、人文與鄰近資源,將校本特色導入課程規劃、發展系統性特色課程,本計畫自96年迄今計補助1101校次。另103年11月立法院業已通過實驗三法,各校亦可透過教育創新以達學校永續經營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