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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達技術學院未依法提撥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之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楊子慧    電話:02-7736-6119 電子信箱:trista@mail.moe.gov.tw

針對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所訴永達技術學院負擔退休教職員公保超額年金延遲發放之回應,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已多次函請學校依法負擔公保超額年金: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第17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針對該校延遲發放退休教職員公保超額年金一節,該校目前每月需負擔約27萬元,至今已積欠2個月共約54萬元,教育部已於108年2月22日、108年2月26日函請學校依法發放,逾期亦應加給利息。

二、學校不應以教育部不同意借款作為延遲發放超額年金之理由:該校擬以借貸方式支付107學年度公保超額年金一節,因該校於103年8月6日停辦後,已無主要收入來源,考量學校償還能力等因素,避免負債日益增加,故不同意其持續借款。依學校法人捐助章程第9條規定,董事會負有經費籌措及運用之職權,因此要求董事會依規定籌募資金捐贈學校,以填補財務缺口,並穩定學校財務收支。所以學校不應以教育部不同意借款為理由,延遲發放超額年金。

三、教育部刻正依私立學校法向法院聲請解散學校董事會:學校法人違反「私立學校法第49條同意學校法人處分不動產之附帶條件」,及「借款前未報部核定即先予借款」等情事,經教育部多次限期改善仍未能改善,且未整頓改善學校財務,影響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運作,教育部已完成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刻正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併同此次未給付超額年金部分,發文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解散董事會,以維護校產公共性及退休教職員權益。
 

上版日期:1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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