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

Rss
教育部針對十二年國教家長聯盟抗議訴求之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李科長菁菁    電話:04-37061132 電子信箱:e-2234@mail.k12ea.gov.tw

針對十二年國教家長聯盟今(20)日抗議訴求「量尺分數取消、志願序取消、會考分成3等第」一節,本部說明如次:

一、有關量尺分數取消部分
103年首度實施十二年國教後,主要爭議經務實檢討結果,透過免試名額增加、志願序群組化、並使免試特招一次分發到位,所有入學管道於6月底或7月初前完成等,已可解決問題;104學年入學規劃全國各就學區除基北區以外,在遵守中央法規與尊重地方自主權限的前提下已穏步上路。至於基北區的入學設計不鼓勵特招,卻使所有學生適用的免試分發入學,僅用量尺單一價值來篩選,讓多數孩子均再捲入題題計較的壓力中,反使學習低成就的孩子更弱勢,且由於等第制與量尺混用作為主要比序所產生的分發矛盾、爭議與混亂等,均不利十二年國教後續穏定推動發展。

因此有關105學年入學制度部分,各縣市透過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討論後均認為,應努力讓免試分發與特色招生等入學方式分流併存,各自發揮不同功能相輔相成,在免試分發入學上以標準參照的等級或必要時加標示的方式為之,不採計量尺以免再被濫用,至於特招考試上,針對各學校擔心的命題困難,教育部會整合各特色課程相近學校成立社群,並委託不同專業機構研發與提供命題技術的協助,以上作法並未改變現行制度,而係讓各就學區均能以學生權益為考量,回歸十二年國教適性揚才成就每一個孩子的基本精神,讓所有學生均能依著多元入學管道,各擅勝場,展現多元價值。

二、有關鬆綁各項規定還給地方自主權及志願序不扣分部分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7條規定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6條規定,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因此,各就學區免試入學作業及超額比序的項目、比序方法及順次規劃,依法屬於各地方政府自主決定之事項,各地方政府亦期待中央能尊重其因地制宜之權責。爰依法志願序是否計分或如何計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教育部僅有備查而無核定權限,並無主動變更修正的空間,亦不得強制各就學區變更,應由各區本權責處理。

為了減緩學生因志願序產生的焦慮,也為了確保志願計分的合理性,104學年度的志願序項目,仍尊重各就學區因地制宜決定是否採計,若仍採計,以群組方式計分為原則,而且高低分差異不宜過大。

三、有關會考分成3等第部分
國中教育會考係以學力品質檢測為首要目的,為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教育部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自103年起每年5月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其成績呈現方式係以標準參照方式,依學生能力評定標準事先制訂公布學生表現(能力)等級描述(Performance Level Description,常簡寫為PLD),將學生測驗結果略分為精熟(A)、基礎(B)及待加強(C)三個能力等級。因此,國中教育會考藉由各科成績等級的粗略化(分為3等級)來達到適度減低考試壓力的目的;並藉由標準參照的作法達到學力監控與提供具體學力訊息的目標。另,為降低國中畢業學生升學壓力,「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6條規定,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三分之一。爰上,會考積分的採計,依法屬於各地方政府自主決定之事項,各地方政府亦期待中央能尊重其因地制宜之權責。

上版日期:104-05-20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