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本(111)年7月11日新聞稿指出(https://www.taichung.gov.tw/2099756/post),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本年6月14日收到行政院來函原則同意臺中市所報4所學校(北屯區文小5、文中5、文中小3及南屯區文中52)新設立一案,教育部澄清如下:
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111年4月11日來函申請調整該局新建校舍工程之學校名單,共包含北屯區文小5、文中5、文中小3(該局來文誤繕文中小2)及南屯區文中52等4校。因補助學校以可於113年底前完成主體校舍建築者為限,故需檢視各校校地取得情形。
其中南屯區文中52用地因目前屬於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該局擬租用其中屬於臺糖之1.34公頃土地設校。惟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國中12班以下,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2.5公頃。故本部國教署初審時即未予核定。
至北屯區文中小3國中用地新建校舍,因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僅於計畫敘明文中小3國中預定面積約5.19公頃,屬於國有土地,目前刻正向國有財產署辦理無償撥用程序,因用地尚未取得,故初審結果為暫予保留。
經前揭初審後,本部於今年5月13日報行政院審查時,即僅包含已取得校地之文小5、文中5,保留文中小3,未包含文中52。後經行政院於6月14日回復原則同意本部所報,爰本部旋於6月底前函復該局同意核定文小5、文中5,至文中小3則請該局於111年度前完成土地撥用,並補正已取得之國有土地資料,另案報送本部憑辦。而文中52則因租用土地面積未符設施設備基準之都市計畫內國中校地應有之面積,本部初審時即未予通過,也未函報行政院,爰並未同意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