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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駁回國語日報訴願 教育部將持續監督該社回歸正軌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終身教育司 聯絡人:紀咸仰    電話:(02)7736-5673 電子信箱:chi63@mail.moe.gov.tw

國語日報社不服教育部認定其為政府捐助法人之行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始終未提出民間出資佐證;經行政院訴願會審議後,認定教育部行政處分並無不法或不當,該社確屬政府捐助法人,而駁回該社訴願。

教育部表示財團法人區分「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予以不同管理密度之原則,是自預(決)算法97年修法、98年立法院通案決議、99年監察院報告及99年行政院通函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認定基準以來,社會各界所凝聚之共識,其精神並延續體現於108年2月1日將正式施行之財團法人法。而財團法人性質的認定,依行政程序法、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例及裁定觀之,實為主管機關權責;因此教育部依據上述行政院99年認定基準,本於客觀證據(重要事證說明詳如附件1至5),於106年9月5日認定國語日報社為實質公有事業完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是依法行政以維護公益(本案綜合說明詳如附件6)。本案民事非訟事件裁定未實質判斷國語日報社是否屬政府捐助,且有適用法規錯誤之虞,業經本部提起再抗告,尚待高等法院裁定。

依據教育部調查之諸多政府機關檔案資料顯示,國語日報社前身為國語日報公司,其公司財產全數源自政府資產,並由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提供人力、辦理日報業務。是迄今,查無任何股東私人出資或其他民間資金證據;國語日報成立公司時的17位股東,是經過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議決,均為政府公務人員或具官方背景身分,為名義上之股東,彼此簽訂管理人公約,約定報社財產不屬私有。17位出名股東成立公司後,教育部與臺灣省政府教育廳44至46年間曾進行第一次行政調查,指明「國語日報成立公司時,未於章程內敘明教育部財產,有化公為私之嫌」、「國語日報由公營改為民營,於法規諸多窒碍…且未經本部許可,竟擬以部產作產作股,改為民營公司,均屬不合」。在當時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權衡折衝下,於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見證下,將國語日報公司改組為財團法人,並設有4名官派之當然董事,希望藉此確保國語日報社永久非私有化。

然而,國語日報從公司型態轉變為財團法人的做法,並未解除主管機關及外界疑慮,教育部又於57年間命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進行第二次行政調查,該廳再次做成「該社產權,應屬公產,殆無疑義」等調查報告結論。而國語日報社捐助章程所訂4名官派當然董事席次,於89年時遭該社以精省為理由刪除;從此,國語日報社脫離政府管制,而逐漸為少數人長期控制。

法院為維持國語日報社務運作早日回歸正軌,業先指派7名臨時董事,協助社務運作;然據瞭解,迄至目前為止,國語日報社仍拒絕接受法院所裁定的臨時董事人選,已嚴重影響社務運作。教育部呼籲國語日報社應儘速依法院裁定召開董事會議,教育部並將持續恪遵職責,積極監督國語日報社,要求該社配合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範,辦理捐助章程修正及董事改選;並應提出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避免公產私有化,冀求維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

上版日期:1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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