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南投縣政府回應監察院糾正案,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前,對於校長停職接受調查,並無法律明文授權,教育部於112年7月5日函南投縣政府,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以達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避免報復情事並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二、教育部於112年8月16日修正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35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即為強化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並避免因有權勢之不對等關係,致影響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之執行,使相關機制臻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