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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委員商借至國教署之疑義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蔡孟愷    電話: 04-3706-1132 電子信箱:e-2234@mail.k12ea.gov.tw

有關今(11)日媒體報導「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商借至教育部國教署衍生之身分認定」問題,教育部表示,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課審會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且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課審會辦法)第15條指派代理人出席。可知,政府機關代表係指於中央或地方擔任行政職務,且依職務任免改聘者。查課審會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藍委員偉瑩,係考量其教育及學科專業背景,由行政院於105年10月24日提名,並由「課審會委員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於105年11月25日由行政院函聘;其於106年8月1日由教育部國教署向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商借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服務,協助高中優質化計畫有關前導學校業務之推動,其並未在教育部國教署擔任任何行政職務,只是協助委辦計畫課程教學推動之人員。又其教師身分並未改變,其仍佔學校職缺、每個月薪資由學校支給、考績由學校評核。故非中央或地方機關人員,無受聘為政府機關代表之資格。
    
另查課審會辦法第4條之立法意旨,課審會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係代表其機關之意見,並已於課審會辦法第4條第3項明定依其職務任免改聘。至於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各教師組織、校長組織、家長組織、教育組織成員部分,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應為各該類組織之成員,而非規定各該組織所選派之代表,係著重渠等身分所屬組織之屬性、專業及經驗,故選聘時必須具備該類組織之身分,惟其任期中如身分改變並無須改聘,課審會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藍委員偉瑩身分並未改變,所以並無改聘問題;另學生代表部分,修正條文第9條第7項已放寬學生代表遴聘對象包括離校未滿1年者,另於任期中學生喪失身分亦無需改聘,係考量學生身分變動、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與實務執行之經濟及必要。爰考量前揭本法規定之立法意旨、規範體系、課審會審議期程等實務運作需要,尚無須增訂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身分改變時須改聘之規定。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規定,課審會審議大會置委員41人至49人,其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及聘任程序如下:

一、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10人至12人:教育部審酌未來課綱審議任務之規劃及推動,提名建議人選12人,包括教育部部長、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各課綱審議相關業務單位之主管(包括教育部技職司、國教署代表、體育署代表等),及為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第5項「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規定提名之原民會具原住民身分之機關代表,另為強化中央與地方連結提名之地方政府教育局機關代表,並於105年11月25日由行政院函聘,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且得依課審會辦法第15條指派代理人出席。

二、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31人至37人:包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普通型與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教育階段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16人至20人;特殊教育、體育、藝術才能及其他特別類型教育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3人;教師組織成員2人;校長組織成員2人;家長組織成員2人;教育組織成員2人至4人;由本部公開徵求各該類組織推薦參考名單並納入人才資料庫。學生代表4人,依課審會辦法第9條遴選。前開委員,皆由立法院跨黨派推舉社會公正人士11名至15名組成之「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獨立對行政院所送之候選人名單行使審查及同意權,經過半數表決同意後,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係著重渠等專業及經驗,非依職務任免改聘。
 

上版日期:1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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