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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布「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健全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防範機制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終身教育司 聯絡人:黃思綺    電話:(02)7736-5698 電子信箱:achi@mail.moe.gov.tw

為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擔任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以保障學生學習安全,教育部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之授權,歷經半年邀請相關部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家學者、補教團體等代表共同研商,訂定發布「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對於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資料蒐集、查詢、通報、調查及認定等事項予以明定,於107年2月5日刊登行政院公報,並自107年2月7日生效。

本辦法全條文共計15條,包含補習班教職員工範圍、資料蒐集、查詢、通報、調查及認定等5部分,重點如下:
一、定義補習班教職員工範圍(第2條)
由於補習班各種人員之工作性質及直接或間接接觸學生之程度、頻率或時間有所差異,為確保班內出現各種工作人員無本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之法定不適任情事,將本辦法明定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如清潔人員)列入教職員工名冊範圍,須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及核准。
但考量補習班實務營運,於招生期間如聘(僱)用臨時人員或工讀生於班外發送傳單,考量渠等人員工作內容未實際接觸學生,不列入名冊範圍。
二、建立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第3條及第4條)
教育部建立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前述工作,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三、強化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查詢作業(第5條及第6條)
(一)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查詢時,得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二)教育部為持續查詢現職補習班人員有無本法第9條第6項第1款規定情事,於每年1月10日、3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及9月10日前,應將補習班人員名冊函送法務部查詢。由地方主管教育機關依查詢結果,屬負責人有法定不適任情事者,應廢止補習班立案;屬教職員工者,則應予以解聘(僱)。
四、課予補習班人員通報責任(第7條)
補習班人員執行業務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9條第6項各款情事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並應依本法通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五、強化橫向調查機制,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權責(第9條)
(一)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通報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調查。如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由學校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調查屬實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應送請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委員會認定是否構成應予解聘或解僱情事,及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並將認定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且登錄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中。
教育部強調,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對於強化學生於短期補習班之安全性實有助益,近期將舉辦相關研習增進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補教從業人員相關法規或實務執行之專業知能,共同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健全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防範之期待。
檢附本辦法及其流程圖供參。

註:
1.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僱: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2.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8項規定:「有第六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有第六項第三款情事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情事者,於該認定或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亦同。」
 

上版日期:10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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