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帶動大學治理模式創新,讓大學研發成果帶領產業技術領先,並引導企業研發資源結合大學研發能量,使大學培育的高階科學技術人才能引領研究創新、帶動國家重點領域產業發展,教育部提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創新條例),並於今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教育部表示,創新條例主要是由研究頂尖的國立大學與研發領先的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藉由放寬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人才培育及採購事項,讓產業能有效、有序地參與產學研發。國立大學可以透過研究學院以8年至12年為期來推動創新,擴大延攬人才。創新條例除建立可控可防的環境,避免排擠國立大學既有資源外,研究學院的運作資金也是以合作企業資金為主,且其研發成果收入之一定比率將會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
為了確保研究學院運作的公益性及教育性,研究學院的產官學監督及參與機制也經過周密設計,包括其監督會及管理會都有政府代表、產業代表及教師代表參與,並透過跨部會組成的審議會共同監督及管理。未來將視創新模式辦理績效,穩健逐年擴大國家重點領域及參與學校,並藉由創新模式的經驗,穩健推動大學法規鬆綁,讓高教發展有更多創新可能。
本次立法重點如下:
一、經相關部會決議公告國家重點領域範圍、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符合條件之國立大學以1校設立1研究學院為原則,其中設碩、博士班,以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
二、政府由教育部、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共同組成審議會,審議研究學院設立、續辦及計畫變更,並可命其停辦。
三、國立大學由校務會議授權設置監督會,負責審議研究學院財務績效及備查其制度規章,其中政府代表占1/3,研究生代表1人,產業代表2人,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1/3,其餘為校外學者專家。另監督會下設稽核人員,查核研究學院財務、內控及績效。
四、研究學院設置管理會,其中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分別占1/3,其餘為專任教職員。管理會負責擬定營運大方針,並置院長1人,綜理院務及執行管理會決議。
五、研究學院具獨立編制,關於其人員資格及進用方式,編制內人員依原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編制外人員可依研究學院有關之人事制度規定辦理,提供建立長期穩定彈性薪資制度。
六、研究學院具獨立預算,收益可滾存且專款專用,其自籌收入放寬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及決算法等限制,可自訂收支管理規定。
七、研究學院資金以合作企業資金為主,且須高於政府資金額度,國立大學不能從原本的校務基金提供資金予研究學院。
八、研究學院為公用設備資產管理機關,放寬國有財產法限制,賦予研究學院公用財產使用、收益、處分等事項之彈性,可自訂監督管理規定。
九、研究學院之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入學考試資格、學士逕修讀碩士學位、招生方式與名額、修業期限、修習學分數與國外學歷採認程序、學位授予、頒給與註記,以及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設置、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要件等,皆放寬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規定,可自訂彈性機制。
十、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所涉及之採購事項,放寬政府採購法限制,可自訂採購作業規定,即時因應產學需求。
十一、研究學院如有經營不善且改善無效果情形者,由管理會及監督會啟動停辦機制,或由教育部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
教育部表示,未來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教育部將與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共同攜手,協助大學打造研究學院創新體制,產官學通力合作,創造產學合作與人才培育新格局,使大學學術研究與研發成果,可以引領創新、帶動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