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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中對於初任偏鄉教師服務的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邱菁眉    電話: 02-77367429 電子信箱:e-j150@mail.k12ea.gov.tw

行政院在5月18日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對於初任偏鄉教師服務年限延長為6年規定,教育部說明如下:
目前偏遠地區學校聘任教師多存在「師資流動率高」、「師資人力不足」及「師資人才難聘」等三大問題,因此透過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研提完整配套,以提高師資穩定性與學生學習品質,並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
一、解決師資人力不足之問題
現行國小教師員額編制每班至少1.65人,國中每班至少2人。為提供偏遠地區學校適足之教師人力,特於本草案明定「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以國小全校6班學校為例,則每班至少需編制2名教師。相較現行規定而言,已增加教師人力。
二、 解決師資流動率高及人才難聘之問題
(一) 為有效降低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流動率,本草案特別透過「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而進用之偏鄉地區學校初任教師,明定應實際服務滿六年以上,始能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規定,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二) 審酌公費生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且本即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所設立,爰其實際服務年限比照離島建設條例之規範尚屬合宜;又「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係於現行聯合教師甄選外,特別專為偏遠地區學校所辦理之教師甄選,爰有其個殊性質,故調整透過該類管道所進用之教師之最低服務年限。
(三) 至於透過一般「聯合甄選」或「介聘」所聘任之偏鄉地區教師,則不受前揭實際服務滿6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之限制。另為避免影響現行偏鄉教師權益,如偏遠地區學校係屬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同時本草案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及本草案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仍依原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不受本草案服務6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之規定。
(四) 另透過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誘因,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包含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並由中央酌予補助住宿設施設備等費用,以提供教師住宿生活相關支持。另針對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教師,及在偏遠地區學校久任且服務成績優良,授權另定獎勵辦法;此外,對於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及代理教師,規劃給予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以提高其服務誘因,降低教師流動率。

教育部表示,本草案已對偏遠地區學校目前面臨之困境研提整全策略,並非僅提出專為偏遠地區學校所辦教甄及公費生需服務六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一項,而係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以期有效改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在師資、行政和組織上所遭遇的各種問題。
 

上版日期:10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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