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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申請作業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林正弘    電話:(04)3706-1219 電子信箱:t202252@mail.k12ea.gov.tw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教育部國教署辦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申請」,改善身心障礙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

國教署說明,學校應定期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效果及其特殊教育需求,如112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學生於就讀後有適應不良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身心障礙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於113年5月15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

學校應參酌身心障礙學生的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於5月31日前將相關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送國教署承辦學校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彙辦,經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後,將審議結果通知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學校,並由就讀學校通知身心障礙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業。

國教署表示,為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訂有「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詳細資料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https://inner.law.moe.gov.tw/index.aspx)查詢,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上版日期: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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