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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對於違法幼兒園的處理機制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石淑旻    電話: 02-77367456 電子信箱:e-j354@mail.12k12ea.gov.tw

有關立法委員余宛如國會辦公室,針對幼兒園違法行為召開的記者會,本部回應說明如下: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明定超收、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的處罰機制,如幼兒園有超收情形,家長可依規定要求幼兒園返還已收取的費用

為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幼照法)已針對違法超收、未替幼兒辦理團體保險定有相關罰則,且可按次連續裁罰,如幼兒園違規行為情節重大或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可裁處於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的處分。

另幼兒園如有違法超收幼兒情形時,依幼照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幼兒的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已收取的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不受幼兒園收退費基準的限制。

本案經新北市教育局自本年8月份起實地稽查6次,查獲該園有超收幼生、未辦理幼兒保險、規避稽查等事項,累計裁罰51萬9千元,並於今日已勒令停止招生。此外,新北市教育局表示,後續也將不定期稽查,再查獲違規將依法廢止設立許可。

二、幼照法明定可依行政罰法加重裁罰,不受罰鍰最高額度的限制

針對幼兒園違反幼照法,且其所得利益已高於罰鍰最高額度時,依107年6月27日修正公布幼照法的第54條規定,如幼兒園所得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度者,可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加重裁罰,且目前已有相關縣市採加重裁罰的案例。

三、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的規定,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為保障家長知悉有違法情形的幼兒園,幼照法已有明定如幼兒園違反幼照法規定,被處以罰鍰等處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目前全國22縣市均已將相關裁罰情形公布於縣市網站。該園違法行為及處分結果,新北市教育局已公布於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供民眾查詢。

四、至民眾陳情該幼兒園疑似有不當管教行為,新北市教育局業已進行專案調查,若屬實,除依規定重罰外,亦將通報於全國不適任教保人員系統,不得任教。

為確實執行幼照法規範,教育部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人力辦理幼兒園稽查;教育部並將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轄內教保服務機構遵守幼照法規定,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上版日期:10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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