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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應全教總對於代理教師聘期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郭宏吉    電話:02-77367479 電子信箱:e-j173@mail.k12ea.gov.tw

有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下簡稱全教總)在今日(6/15)召開記者會要求自106學年起給予代理教師一年聘期一案,教育部說明如下:
教育部前已邀集地方政府召開三次會議研商有關「中小學代理教師聘期」會議,會議共識摘述如下:
一、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若因業務需要兼任行政職務者,朝支薪至隔年7月31日之方向規劃辦理。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再聘    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為避免因聘期不連續,導致暑假期間失業,而又未能領領失業補助,爰建議各地方政府朝支給完整年薪方向規劃,並於暑假賦予任務,相關任務應納入聘約敘明。

三、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增置之代理教師(如採代理教師方式達成合理教師員額事項、國小提高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65人、國小2688及國中450等),因已依年薪設算補助經費,建議各地方政府朝聘任至隔年7月31日之制度方向規劃辦理;倘有經費不足部分,得由教育部予以補足,至於未支用之結餘款則應予繳回。

四、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將督導中小學校,對於暑假期間未給薪情形下,學校不得要求代理教師到校工作。

五、對於長期代理教師起聘日,審酌代理教師於開學前確有備課需求,爰建請各地方政府宜逐步漸進將起聘日往前調整,給予代理教師適當時間準備課程。

六、考量偏遠地區聘用代理教師不易,基於學生受教權益及降低教育現場教師流動比率,俟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立法後,建議各地方政府朝提供偏遠地區代理教師聘期至隔年7月31日方向規劃辦理。

教育部表示,代理教師之聘任屬地方政府權責,渠等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現場情形,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教育部表示有關代理教師聘期並應立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建議各地方政府對於代理教師聘期能朝聘至隔年7月31日之方向規劃辦理。
 

上版日期:1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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