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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離職人員禁止擔任私立學校職務旋轉門條款之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楊琬婷    電話: (02)7736-5937 電子信箱:wanting@mail.moe.gov.tw

有關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要求應限制所有教育部官員離職後禁止擔任私立學校的有給職職務,教育部說明如下:

因私立學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稱「營利事業」,故現行並無限制離職公務員不得至私立學校任職之規定,教育部為使社會各界對教育相關政策及資源分配能更具信任感,避免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於離職後發生因原職務關係與該部產生不當利益衝突情形,主動於教育部組織法中增列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至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特定職務之禁止規定,即旋轉門條款。此係教育部在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尚未完成修法前之自我約束的法律修正,其餘仍應回歸公務員相關法制之規定辦理。

依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採特定職務禁止之方式,雖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惟應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均衡,妥善設計。考量教育部對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挹注甚多資源,爰限制教育部「曾任」高階主管人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原掌理具較大資源分配權之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及會計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另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3項及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43條第2項均係限制離職後不得擔任特定職務,未擴至所有有給職務,如全面禁止教育部官員擔任私校所有有給職務,恐有違反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

另外,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是否應限制其退休金領受權利,立法院於105年11月2日召開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23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減發退休金之65%或全額停發月退休金兩版本之修正動議送交朝野協商,未來法案修正通過後,本部人員退休後即受前開規範限制。
 

上版日期:1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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