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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健身消費權益 健身中心暨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法重點Q&A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體育署 聯絡人:吳佩宸    電話:02-8771-1515 電子信箱:janicewu@mail.sa.gov.tw

  教育部體育署於今(1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新訂「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項規範,為協助國內健身房業者、地方政府及消費者,對於新上路的措施能有充分瞭解,特別就修法重點及常見的問題,彙整製作Q&A,讓大家能迅速掌握重點。

  體育署表示,從「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項規範的Q&A,整理出修法重點,主要針對「契約審閱期」、「履約保障」、「會籍暫停」、「業者通知與公告義務」及「終止契約之退費手續費計算」等問題逐一說明,例如:消費者請假,業者可以扣款嗎?消費者可以提前終止契約嗎?以舉例方式讓民眾、業者及地方政府更為清楚瞭解相關規範。相關的資訊內容亦已公告於體育署官方網站/最新消息,期望能有效提升消費者保護知能,並保障民眾健身消費權益及降低相關消費糾紛發生。

  另體育署也提醒健身房業者,在COVID-19防疫期間,業者應遵循「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落實防疫措施,其中關於人員服務條件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場館所屬教練(1對1、團課)須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後,才能提供服務;如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才能提供服務。詳細規定請參閱體育署官方網站/最新消息(https://www.sa.gov.tw/News/NewsDetail?Type=1&id=3542&n=93)。

上版日期:111-01-05

  • 相關檔案
    1. (附件)「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q_a」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q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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