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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幼兒保護規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王怡婷    電話:(02)7736-7432 電子信箱:e-j384@mail.k12ea.gov.tw

立法院院會於5月31日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具體回應各界對於營造更為友善安全教保服務環境的期待,三讀條文明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及不得對幼兒所做行為等規定,同時也強化疑似不適任人員的調查與認定機制;此外,本次也增修罰則相關規定及提高罰鍰,讓幼兒教保權益事項更有保障。本次三讀通過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健全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

為使現行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消極資格更臻明確,參酌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據以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的規範,以及不適任人員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相關規定。

二、建立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之通報、調查、認定等處理機制

本次修法後教保服務機構若發生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將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為建立此類案件的處理機制,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知悉機構內其他人員疑似有不當對待行為應於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2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程序,並交由所設之認定委員會調查及認定管制期限、調查處理結果應通知家長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等規定,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三、強化幼兒保護規定,並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

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若教保服務機構人員違反規定,將併同處罰負責人。

為達防止違法的效果,並具體回應外界反應罰鍰額度過低的意見,本次修法於兼顧比例原則及處罰允當的考量之下,整體檢視調高兩法的罰鍰額度,並將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之規定修正為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以確保教保服務機構確實改善。

其中,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其罰鍰額度再提高至最高30萬元,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

四、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

考量托嬰中心托育人員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會相互流通,且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或出缺時有進用代理人員的情形,為利幼教現場管理人才運用,將101年1月1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3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教保條例的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五、配合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增修幼照法規定

擴大幼兒園辦理主體包含有限合夥組織、商業及醫院;另增列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軍警校院、公司性質之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得設立非營利幼兒園。其中,公部門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所使用公有的不動產,原則採無償方式提供。

六、增修其他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規定

教育部盤整實務上遭遇的問題,增列政府補助或協助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的各項費用(含育兒津貼)請領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與禁止強制執行特定債務人財產;增訂學校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得納入學校班級數作為增置護理、輔導人員的員額計算。

教育部表示,本次幼照法及教保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已盤整實務上遭遇問題,強化幼兒保護規定,有助於建構優質、安全的學前教育環境,對於幼兒教保權益事項更有保障。教育部目前也正積極辦理各項授權子法的修訂作業,包括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以完整規範疑似不適任人員通報、調查、認定等執行細節,並將訂定不當對待行為的定義、裁罰基準及研定注意事項提供示例參考,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保服務機構有所依循。未來兩法修正公布後,教育部除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完備子法等法令規定,也會督導地方政府應即啟動修正自治法規之法制作業,儘早落實本次修法各項配套措施。


上版日期:1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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