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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客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完善客語師資培育管道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聯絡人:黃英培    電話:02-7736-5668 電子信箱:nixon@mail.moe.gov.tw


依107年1月31日修正發布之《客家基本法》,客語已成為國家語言之一,另依108年1月9日制定公布之《國家語言發展法》,國家語言將於111學年度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部定課程;為落實推動客家語文教學,教育部與客家委員會依《客家基本法》第12條第2項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0條第2項共同授權,於今(21)日會銜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7條,在確保師資質量、穩定師資來源的原則下,明定客家語文師資資格、培育及聘用等事項。

本辦法第2條所稱客語師資,包括取得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現職教師、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以客語從事客家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之合格教師、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人員等5類人員。

本辦法第3條規定客語師資培育,主要依《師資培育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另客家委員會會同本部及相關單位,開設客家語言能力相關課程或研習,以協助現職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

因應《客家基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教育部將依需求規劃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師培課程,或開設客語教學相關研習課程,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提供師資生或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修習,提升其以客語為教學語言教授學科之能力或客語教學專業知能。

有關客語師資聘用,明定於本辦法第5條,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相關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另本辦法第6條規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於甄選、介聘客家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優先進用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現行實務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從事客語教學人員以現職教師、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幼兒園從事客語教學之教保服務人員為主。教育部為培育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及原住民族語文)正式專職師資,並提供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機會,已依108年12月11日修正通過之《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及第14條規定,協調師資培育大學開班,預計於109學年度正式啟動本土語文師資培育,提供多元培育管道,包括職前培育、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及在職進修專長學分班等,以充裕及提升本土語文教學師資,落實本土語文教學成效。

上版日期:1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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