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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境外臺校不受停發月退休金規範之限制符合退撫條例之立法意旨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李璟倫    電話: :77365943 電子信箱:

教育部表示,因考量境外臺校(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特殊性及延攬師資困難性,且退休教師再任境外臺校職務亦未排擠年輕人國內就業市場之機會,教育部基於維護境外臺籍學生受教權立場,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明定退休教師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發月退休金之範圍為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並無違母法之立法意旨,亦未有教師團體質疑為退休教師廣開後門之疑慮。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教人員退撫法律均定有退休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規定,其立法意旨係避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支領月退休金及私立學校月薪,排擠年輕人就業機會,才作以上的限制。

境外臺校係於81年至95年期間陸續設立,肩負教育我中華民國臺商子女、華僑子弟及傳承我中華文化等多重任務,與國內私立學校有著截然不同之性質與責任。目前僅有8所,其依我國教育宗旨及學制辦學,與我國教育銜接。但因境外臺校教學資源取得不易,加上教師流動性大,各校每年均辦理3次以上之教師甄選,而且實際任教人數遠低於缺額總人數,除了造成各校教師缺額經常無法補足外,聘請優良教師更是困難。又目前退休教師為境外臺校師資重要來源,學校師資的穩定性,有助於維持整體教學品質及學校永續發展,以落實政府照顧臺商子女的政策。

上版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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