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大學原董事會因未能完成捐資支付臺南校區土地權利金承諾,經教育部於109年7月聲請法院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爰教育部業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學校師生代表、工會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推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於今(7)日召開第5次會議,決議摘錄略以:
一、請康寧大學酌修校務現況說明書文字(含修正「校地狀況說明」、刪除「未來董事會之組成及預期功能章節」,以及修正「南北校區發展利基」修正)後報本部。
二、本小組預定近期將董事徵求之公開資訊公告於教育部首頁,請候選董事將校務發展建議書1式12份送達教育部。
三、本小組董事評選作業規劃如下:
(一)第1階段「初審」:
初審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由本小組以不記名方式,擇優選出符合資格之個人董事及群組董事進入第2階段。
(二)第2階段「康寧大學座談會」:
1.進入第2階段之董事候選人除有正當理由且經本小組同意外,應配合參加與康寧大學師生代表之座談會(個人董事應親自參與,群組董事應推派至少1名代表參與)。
2.座談會流程包含「主席致詞」、「介紹與會人員」、「學校代表發表對董事之期待與校務發展建議」,以及「候選董事回應及提問」。
3.董事候選人得依座談會聽取之意見,修改校務發展建議書送至本部,但不得更動候選董事個人或群組成員名單。
(三)第3階段「決審」:
董事候選人應向本小組委員進行報告(個人董事報告5分鐘,問答10分鐘;群組董事報告每組10分鐘,問答20分鐘),並由本小組委員討論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決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