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發生急難或家庭發生急難的學生,對該非預期的經濟變化,政府都有提供各項協助措施,比如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
(一)學生傷病住院7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18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6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
2.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經學校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1萬元。
3.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5,000元;住院逾7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
4.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6萬元。
5.第1目至第4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1萬元。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1次為限。
如欲進一步瞭解急難慰問金相關訊息,可至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網站或各校學務處、訓導處等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