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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如何提昇留遊學服務品質? 友善列印

一、 合法登記:

留遊學服務業者應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營業項目為「JA05010留、遊學服務業」,俾利消費者得查詢留遊學服務業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其消費權益。

二、 禁止刊登不實廣告:

為使留遊學服務業者提供充分正確資訊供消費者瞭解,留遊學服務業者應確保留遊學服務廣告內容之真實,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如留遊學服務廣告有誇大、虛偽不實致消費者陷於錯誤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法裁罰留遊學業者,並限期命改正其行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得依法裁罰刊播不實廣告之廣電業者。如有消費者因不實廣告而受有損害時,留遊學服務業者與廣告媒體業者、廣告代理業者、廣告薦證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對消費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 遵守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留遊學服務業者應使用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或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消費者締約,以減少消費糾紛及提昇留遊學服務業品質。然而,留遊學服務業者與消費者如未使用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則其所提供消費者締約之定型化契約仍應遵守教育部公告之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該定型化契約有違反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與消費者締結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提請業者多加注意。

四、 定期配合辦理契約查核:

為健全留遊學服務業之發展,留遊學服務業者應定期配合教育部辦理海外留遊學定型化契約查核,使消費者得選擇適合之締約對象,以減少消費糾紛。

五、 合理審閱期限:

簽訂契約前,留遊學服務業者應給予消費者最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且於消費者審閱期結束前,不宜使消費者以現金、信用卡、本票等方式預付定金。

六、 據實說明義務:

留遊學服務業者應對消費者就留遊學服務項目、包含費用、不包含費用、服務期間、留遊學課程數等資訊盡說明義務,且對於其他應購買之相關產品,例如行李超重費、未列入行程之簽證及相關費用,業者亦應詳細說明並簽訂書面契約。

七、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留遊學服務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有致消費者受損害時,儘管在留遊學服務業者未向消費者收取報酬或其報酬顯不相當之情形下,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 參與公會活動:

為健全留遊學服務業發展及減少消費糾紛,留遊學服務業者應多參與中華民留學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活動,例如擬定及實施自律公約等。藉由參與公會內部之自主管理活動,除可增進消費者對留遊學服務產業之信賴外,亦可建立與政府相關單位良性溝通管道,以提昇服務品質。

問答分類:海外留學
上版日期:10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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