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一) 申請時未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外國籍博士生或博士後研究員。
(二) 前款所稱博士生,指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就讀博士課程之學生;所稱博士後研究員,指於本國或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取得博士學位後,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或大學校院內,進行研究計畫。以具有論文、著作或其他出版品等具體研究活動計畫者為優先。
(三)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申請時已在臺灣居住、居留、從事學業(包括實習)、授課或研究活動。
2、最近五年內已獲取本計畫獎助金來臺進行短期研究。
3、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提供之獎補助金進行研究計畫。
4、在臺研究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111年計畫核定補助9人,實際來臺人數4人。
112年計畫核定補助3人,實際來臺人數3人。
113年計畫核定補助6人,實際來臺人數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