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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所訂補助原則或要點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 Print
要點內容

教育階段:其他

受補助對象:地方政府、民間團體
預算科目: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
分支計畫:02推動社區教育
補助對象:

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



補助項目及金額:.pdf

執行成果一:110至112年補助社區大學運作經費

 教育部依據「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辦理補助與獎勵社區大學及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經費,其推動情形、近年辦理成果及107年公布「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之相關情形,說明如下:

一、推動情形

(一)推動目的:為輔導促進社區大學精進發展、普及及優質化,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大學辦學與營運績效,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

(二)規劃及辦理方式: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

(三)開設課程:社區大學課程配合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及地方需求開設相關課程包含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等課程。

二、辦理成果

(一)110年度

     1.補助88所社區大學,獎勵71所社區大學。

     2.審查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其中受審查計17個縣市,結果如次:共3縣市特優、8縣市優等、3縣市甲等及3縣市乙等;餘免審查之4縣市則比照109年度之成績等第(包括優等4縣市)。

(二)111年度

     1.補助88所社區大學,獎勵81所社區大學。

     2.審查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其中受審查計10個縣市,結果如次:共3縣市優等、5縣市甲等及2縣市乙等;餘免審查之11縣市則比照110年度之成績等第(包括特優3縣市、優等8縣市)。

     3.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促進公共參與特色議題計畫,核定13個地方政府計19件計畫。

(三) 112年度

     1.補助88所社區大學,獎勵83所社區大學。

     2.審查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其中受審查計18個縣市,結果如次:共3縣市特優、8縣市優等、5縣市甲等及2縣市乙等;餘免審查之3縣市則比照111年度之成績等第(包括優等3縣市)。

     3.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促進公共參與特色議題計畫,核定13個地方政府計39件計畫。

三、訂定發布「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及修正發布「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業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配合修訂相關授權子法,108年5月13以本部臺教社(一)字第1080062775B號令訂定發布「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108年5月8日以本部臺教社(一)字第1080061955B號令修正發布「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及108年5月21日臺教社(一)字第1080064243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以完善社區大學相關法規,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經營,進而讓我國的終身學習體系有更全面的支持及發展。




聯絡人:吳小姐 聯絡電話:02-7736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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