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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所訂補助原則或要點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 Print
要點內容

教育階段: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

受補助對象:學校
預算科目:「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
分支計畫:05分支「教師專業發展」
補助對象:

1.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2.學校:

(1)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學校,包括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四校。

(2)曾向我國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泰國泰北建華綜合高級中學、泰北滿堂建華中學、泰北清萊府萬偉鄉光復高級中學、華雲學校、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泰北清萊府萬偉鄉淨心中文學校等七校。



補助項目及金額:.ods

執行成果一:經費執行說明

1.為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107年8月28日訂定發布「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補助海外任教教師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交通津貼、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

2.110學年度依補助要點規劃選送補助20名合格儲備教師前往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3.111學年度依補助要點規劃選送補助20名合格儲備教師前往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4.112學年度依補助要點規劃選送補助20名合格儲備教師前往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聯絡人:林岑羽 聯絡電話:02-7736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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