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泰國泰北建華綜合高級中學、泰北滿堂建華中學、泰北清萊府萬偉鄉光復高級中學、華雲學校、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泰北清萊府萬偉鄉淨心中文學校等七校。
執行成果一:經費執行說明
1.為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107年8月28日訂定發布「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補助海外任教教師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交通津貼、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
2.110學年度依補助要點規劃選送補助20名合格儲備教師前往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3.111學年度依補助要點規劃選送補助20名合格儲備教師前往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4.112學年度依補助要點規劃選送補助20名合格儲備教師前往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