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
110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辦理本國語文教育共51件,約新臺幣747萬元。
111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辦理本國語文教育共45件,約新臺幣1,497萬元。
112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辦理本國語文教育共50件,約新臺幣6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