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內大學。 (二)本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及其薦送之海外留臺校友會等相關團體。(三)國內從事國際教育(包括華語文教育)推動或高等教育評鑑相關業務之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金會。
108-111年度共補助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南臺科技大學、逢甲大學及國立清華大學等單位經費(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