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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修正重點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技職司-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專辦
電話:(02)7736-5421

各位青年好:


本部修正「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於111年8月8日發布(連結)。修正重點如下:


九、準備金申請作業,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青年完成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1.完成證明核發申請書。

     2.提領申請書。

     3.填報個人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並上傳存摺影本。

  (二)青年未完成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1.提領申請書。

     2.填報個人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並上傳存摺影本。


九之一、準備金發放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覆核程序:本部就青年所提之申請案件,批次製作覆核名冊,函請勞動部進行覆核,依勞動部津貼覆核清冊及本部準備金覆核通過後,本部彙整列冊送協辦金融機構。

  (二)本部進行覆核程序時,如因申請青年未依規定填報或檢附相關文件,將俟青年補件完成後,始繼續相關撥付程序。

  (三)匯款程序:協辦金融機構將應撥付準備金一次匯入青年個人指定帳戶。撥款手續費由本部負擔。但因填報資料錯誤致退匯須再次匯款者,後續撥款手續費則由青年負擔。

  (四)青年有第七點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經本部終止補助,其準備金發放方式,亦同。


十三、青年於執行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二)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日間學制學位。

  (三)第一年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進修學制學位。

  (四)為經媒合就業之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五)違反領航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不予補助範圍以違反期間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就業期間,以青年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日期開始計算。前項所定違反期間,以青年向學校註冊日(或復學註冊日)起,至不具學籍日或休學日止,計算至「日」。

      執行計畫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參加本方案之資格。

上版日期:1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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