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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 處理原則」以確保學生權益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陳蓉慧    電話:02-77365903

為研商解決大學兼任助理之定位與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如附件),作為大學校院確保學生權益之指引,並於今日(104年6月17日)發函周知各大專校院據以辦理。

旨揭處理原則重點摘要如下:

(一) 學生兼任助理,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
(二) 定位學生兼任助理於學習與勞動分際;其中學習範疇係參酌前勞委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中,有關「課程學習」範疇或「服務學習」範疇。非屬學習範疇,兼任助理僅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並具從屬關係者,屬勞動契約關係。
(三) 於學習關係下,學校應有之作為包含對於所定範疇學習活動,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或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等事項予以明定公告,學生參與學習活動,其權益保障應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並於校內學生相關章則中規範,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享有著作權;於勞動契約關係下,有關學生協助或參與教師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
(四) 學校應訂定校內保障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之處理原則,並廣徵校內各類兼任助理及教師之意見,且於學校章則規定津貼或工資給付範疇及事項。
(五) 學校就學生兼任各類助理之爭議處理,應建立申訴平臺及爭議處理機制,並應有學生代表參與,其相關審議決定應有法律專家學者之參與。

教育部所訂定處理原則明定學習的範疇,包括課程學習與服務學習,有關學校與學生學習認定,依據該處理原則由教育單位認定;於僱傭關係,學校僱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與學生訂定勞動契約,包括任用條件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至於學校與學生之僱傭關係,則依據勞動部訂定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由勞政單位認定。

學生兼任助理之權益近來受社會各界關注,為研商解決大學兼任助理之定位與相關權益保障,因涉及層面複雜、需經跨部會及不同團體溝通協調,爰教育部自102年9月起,多次邀集專家學者、勞動部等相關部會組成工作小組開會就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分際、學校與兼任助理間視為勞僱關係之衝擊影響等研議,並分別與學生及工會代表及大專校院協(進)會、高教團體等就處理原則、衝擊影響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議題進行討論、溝通後,整合相關意見據以訂定之。

教育部將依前述處理原則督導學校配合教學、學習相關支持行為之必要性及合法性,重新檢視兼任助理之內涵,以及學習與勞動的分際,訂定全校性處理規範,進行業務分工,並建置相關配套機制,以期教學、研究、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取得平衡。
 

上版日期:1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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