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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益信託不應以投資為目的 信託財產運用應與設立目的相符 教育部將核實把關並提供相關意見予投審會參考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教育部
發布單位:教育部 聯絡人:紀咸仰    電話:(02)7736-5673 電子信箱:chi63@mail.moe.gov.tw

有關媒體報導「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投資中嘉系統媒體案,依信託法第77條規定:「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而教育公益信託既然是以從事教育業務為目的,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也應與設立目的相符;法務部104年11月17日、106年5月5日亦曾函釋,公益信託不應以投資為目的。因該案正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簡稱投審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理中,教育部亦將從該案是否符合「信託設立之教育公益目的」為出發點,核實把關並提供相關意見予投審會參考。
    
投審會於107年6月份函詢教育部意見時,教育部即就該案投資目的為何、投資金額占信託財產比例、投資標的是否過於集中等節,建請投審會釐明。而日前投審會已將上述釐清結果再次函請教育部表示意見,教育部刻依信託法、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法務部函釋等相關法令,審視本案是否符合該教育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

此外,教育部將請該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國泰世華銀行說明釐清本案投資情形、與目的業務之相關性及投資收益之運用規劃等情形,必要時將召開專案會議釐清相關疑義。後續倘查該銀行有失受託人責任,或公益信託違反設立目的之事實明確,教育部將依信託法等相關法規進行必要之處置。

上版日期:1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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