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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應速由遴委會依法定權責釐明以利聘任作業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紀金瑞    電話:02-77365929

教育部表示,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執行遴選作業,教育部亦依據該辦法規定,以一致標準對所有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進行合法性監督,並完成校長聘任作業。基此,校長遴選於大學法上有特別規範,至於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教育部向恪守並捍衛此一精神。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於107年1月5日遴定管中閔先生擔任新任校長,並於107年1月10日報請教育部自107年2月1日起聘任。教育部指出,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共計21人,係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該校相關規定產生,並依規定秉獨立自主精神,執行校長遴選任務。遴選過程如有爭議,依據前開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唯一具有權責的處理單位,所有決議均應經合議為之。而教育部對各方關切之事項,向係本著遇有疑義即要求各校遴委會釐清及儘速處理之原則,做適法性監督。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有關監察院所詢臺大校長遴選過程中爭議事項,教育部於107年1月24日函請臺大轉請遴委會認定,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憑辦理後續聘任事宜。茲因遴委會係採合議制,臺大107年1月25日函所送資料只敘明「國立臺灣大學說明」,未能確認是否業經「遴委會」認定,為期明確回應監察院所提問題並儘速處理校長聘任事宜,教育部已於107年1月27日函請臺大儘速補充並適當說明,一切均在符合大學自主及依法行政原則下處理。

陽明大學與臺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處理情形整理表

陽明大學

臺灣大學

事件

處理情形

事件

處理情形

媒體及立法委員關注陽明大學新任校長是否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條所定大學校長資格。

  1. 教育部106.11.6函請陽明大學就相關疑義詳予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2. 陽明大學106.11.10函復教育部相關說明。

媒體關注蔡明興先生及管中閔教授之間是否涉及利益迴避一事。

  1. 教育部107.1.12書函請學校就相關疑義詳予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2. 臺大107.1.16函復教育部。

媒體關注管中閔教授發表論文似涉不當引用疑義。

教育部107.1.26書函請臺大轉請遴選秉權責認定並妥適處理。

監察院於106.11.10就陽明大學校長遴選相關疑義請教育部說明

  1. 教育部106.11.13書函請陽明大學就監察院所詢詳予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2. 陽明大學106.11.15函復教育部。
  3. 茲因陽明大學說明仍有需釐清之處,教育部106.11.24函請陽明大學就監察院所詢轉請遴委會認定。
  4. 陽明大學遴委會於106.12.10召開會議,就監察院詢問事項事涉遴委會事務部分進行認定後,轉請陽明大學於106.12.14函復教育部。
  5. 教育部106.12.21核定陽明大學新任校長聘任案。

監察院107.1.22提具臺大校長遴選相關疑義,請教育部說明處理情形。

  1. 教育部107.1.24函請臺大就監察院所詢疑義轉請遴委會認定,並依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到部。
  2. 臺大107.1.25函復教育部。
  3. 因臺大函復內容未能確認係經遴委會認定,爰教育部107.1.27函請臺大就監察院所詢,提供遴委會合議認定資料。
 
 
上版日期:10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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