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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賦予社區大學法定地位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終身教育司 聯絡人:王怡婷    電話:(02)7736-5701 電子信箱:salsa7513@mail.moe.gov.tw

為促進我國社區大學穩健發展,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暨配套法案「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已於107年5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正式以獨立法律賦予我國已發展20年的社區大學有更明確的法定地位。今後專法公布施行後,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將協力完善社區大學辦學條件,透過立法規範使社區大學有更明確定義及制度化之保障,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經營,進而讓臺灣的終身學習體系有更全面的支持。

此次總統公布之「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條文,除明確定義社區大學,另課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以協助社區大學解決辦學場地尋覓不易、經費不足等困境,本條例共計17條,重點摘述如下:

一、總則: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第1條)、主管機關(第2條)、社區大學定義(第3條)。

二、地方主管機關權責:社區大學設立考量因素(第4條)、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限學歷及國籍(第5條)、社區大學辦理方式(第6條)、協助社區大學辦公及辦學場地(第7條)、應寬列預算(第8條)、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提供教學(第9條)、定期辦理評鑑及評鑑要項(第10條)、學習累積達一定程度之社區大學學員得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及由地方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第11條)、就社區大學重要事項訂定自治法規(第12條)、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第13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應就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及相關事項訂定準則(第11條)、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第14條)、得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績效優良之地方政府(第15條)、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第16條)。

教育部表示,我國社區大學將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為其辦學目標,其不僅是終身學習機構,更負有與公私部門協力推動在地文化治理之任務。本條例施行後,預期能使目前全國87所社區大學於相關制度保障下,營造一個安心學習環境並吸引人民就讀;另本條例中亦明定未來社區大學學員之學習成就累積倘達一定程度者,得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核發學習證書,有助於提升我國終身學習風氣、健全我國終身教育體制發展。

教育部強調,條例公布後,將儘速完備相關子法,並督導地方政府應即啟動訂定或修正社區大學自治法規之法制作業,以實現專法美意。
 

上版日期:10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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