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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聯絡人:謝昌運    電話: (02)7736-7825 電子信箱:chiongun@mail.moe.gov.tw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於107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強化校園防堵不適任人員之機制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調查確認或查證屬實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理由書意旨,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規定針對上述人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等事項,強化校園防堵不適任人員之機制。
二、使學生免於被標籤化
修正條文第27條第2項:「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並增列第3項:「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將現行條文「應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區分為學生及學生以外者,使學生得免於被標籤化,也針對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持續追蹤輔導。
三、調查小組成員規定更明確並符合實務需求
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必要時,其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且溯及法令修正前。除符合現行條文規範調查小組之專業背景、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比例之意旨,亦使規定更為明確,並符合實務需求。
四、增列相關罰則
學校或主管機關未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或違反當事人、檢舉人、行為人之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針對行為人不配合執行相關處置,或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新法實施後,教育部期完備處理教育現場各類人員性別事件之法源依據,適時回應各界對建立安全校園之期待,更達到加強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之目的。

上版日期:1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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