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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程彥森    電話:04-3706-1071 電子信箱:e-2251@mail.k12ea.gov.tw


教育部為協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置課程諮詢教師,強化對學生之課程輔導諮詢,特依總綱所定有關課程輔導諮詢規定,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全文共8點,並於昨(10)日發布。

依據總綱規定,學生適性選修輔導須搭配課程諮詢及生涯輔導,包括參考性向及興趣測驗、大專院校進路建議的選修課程等。學生每學期應與課程諮詢教師討論,諮詢紀錄應列入學習歷程檔案。教師若擔任課程諮詢教師得酌減教學節數。

總綱自108學年度實施後,學校可自主規劃之課程包括校訂必修、加深加廣選修、校訂選修(包括多元選修、補強性選修)及彈性學習時間,所以為使學生及家長瞭解學校總體課程之規劃,學校除應擬訂課程地圖外,並須辦理課程說明會、輔導學生選課及提供學生有關課程對應未來進路之諮詢。為使學校有系統、有步驟辦理「提供學生課程諮詢」相關事宜,教育部規劃透過學校遴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包括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參加課程諮詢專業知能研習,並於完成研習及取得證明文件後,續由學校籌組之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遴選適員擔任課程諮詢教師,並得自課程諮詢教師中遴選1人擔任召集人,統籌規劃及辦理課程諮詢工作。

未來學校每學期於學生選課前,課程諮詢教師應協助學校編輯選課輔導手冊,並向學生、家長及教師說明學校課程計畫之課程及其與學生進路發展之關聯;於學生選課期間,課程諮詢教師應參考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團體或個別方式提供學生課程諮詢,倘學生尚有生涯輔導需求,則先由專任輔導教師或導師依其性向及興趣測驗結果輔導後,再由課程諮詢教師提供其個別方式之課程諮詢。學生於完成課程諮詢後,課程諮詢教師將紀錄登載於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擔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召集人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予減授;課程諮詢教師減授1節至2節,召集人減授2節至4節。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學生人數於100人以下之部分,得用於減授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教學節數之總節數為3節;自101人以上,每滿100人,則再增1節。換言之,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學生人數若為2,250人,則可用於減授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教學節數之總節數為24節,學校可於該總節數範圍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有關學校減授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教學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教育部刻正研議規劃,學校未來可依教育部所訂定發布之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

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定自108學年度實施,本要點也定自108年8月1日生效;不過本要點生效前,教育部國教署可指定學校試辦本要點全部或部分內容。
 

上版日期:1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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