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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兼任教師權益在教師法體系進行規範是多贏的選項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鍾淑惠    電話:02-77366139 電子信箱:soon@mail.moe.gov.tw

高教工會發布採訪稿指稱教育部將「廣大專兼任教師都視為不適任教師」,教育部表示,從未發布新聞稿將大專兼任教師視為「不適任教師」。高教工會誣指此一訊息,嚴重悖離教育部依教師法授權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保障兼任教師權益之意旨,應予強烈譴責。對於教師權益的維護,教育部與各個教師工會立場並無不同,但教師與勞工因服務對象及其須受關注特性的差異,而必須在工作條件上有不同的考量,也絕不能漠視。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勞動部在105年9月26日預告大專校院未具本職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期間,各界向勞動部反映,包括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造成不適任教師淘汰不易、影響學生受教權,以及未能回應學生課程學習內涵調整需求等意見。而教育部同仁在今年6月27日受訪回應高教工會主張大專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說明,也是重申預告期間各界的疑慮。

教育部重視大專兼任教師在教學現場的特殊需要及貢獻,經參酌各方意見後已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提升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各項工作權益,包括保障全體兼任教師之請假、鐘點費按月發給、寒暑假勞保、就業保險及健保不中斷等各項權益,並增訂大專校院應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規定,以及明定兼任教師針對學校所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待遇、請假及退休金等措施之救濟管道。

目前教師法體系中,對大專兼任教師的各項權益已就教育場域特殊性有完整規範;學生、家長、教師及學校行政等需要亦做了深入評估,處於多贏的局面。

上版日期: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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