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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體法修法及特定體育團體改選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體育署 聯絡人:盧淑姿    電話:02-87711855 電子信箱:f019@mail.sa.gov.tw
(附件照片2)針對國體法修法及特定體育團體改選回應說明_大圖

針對國民體育法(下稱國體法)修法及特定團體改選之後續待辦事項,就體育署研擬之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各界提出部分疑問,體育署林德福署長特於本(15)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如下:

一、會員入會經理事會審查,係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均規定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體育署強調,國體法修正通過後,在開放人民參與的精神下,只要是具有我國國籍及年滿20歲的自然人,依規定繳交會費後,原則皆可加入協會,審查係屬必要完備之程序過程,協會無拒絕人民加入會員之空間。

二、改選作業需要時間執行,依人團法,定期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現在配合國體法,需於半年內召開兩次會員大會,如果新增會員人數較多者,尚需先辦理會員代表之選舉,於短時間內要開三次以上的會。相關會議之籌備,包括:會員之確認與聯繫、會議通知之寄達、會員相關費用之核對收繳、會議人數之確定與會議地點之選租等等,均需時間處理。另,章程修訂,至少要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過章程修訂。依修正後的國體法,在該法通過後六個月內要完成所有程序,如果未設定一個統一、合理期限,輔導協會改選節奏,恐難促使相關作業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爰設定一個新會員加入特定體育團體之合理時間有其必要性。經體育署評估,如將期限設定於11月30日,已給予有興趣參與之民眾將近三個月的時間考慮,並給予選舉權保障,另權衡特定體育團體審定會員名冊、聯繫及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等所需時間,應屬合宜。

三、修正國體法不只個人會員是開放的,團體會員也是開放的。依國體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團體會員應包括地方體育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及各級學校,故特定體育團體對之亦應開放,但一般民眾如想擔任團體會員之代表,並競選或選舉團體會員理事,以之前即有參與該團體會員之事務,與渠等有隸屬關係應較合理。體育署除致力公平選舉機制,也認為應強化特定體育團體之地方代表性,因地方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及各級學校,長期於第一線從事選手培訓的基層工作,特定體育團體之業務之推動,亦多需各團體會員協助執行與落實,如渠等在特定體育團體理事中有一定席次,應屬合理,特定體育團體業務方向在地方支持下,可更穩健推動,也符合國體法意旨。體育署也歡迎有興趣民眾也可加入第一線的基層工作,為選手貢獻心力。國體法已明訂團體理事、個人理事、選手理事之比例,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有關體育團體章程範本草案直接規範團體會員理事為17個部分,體育署草擬章程範本草案,係為了協助各團體改選順利,考量理事之代表性,並利多元參與,初步規範理事名額建議不超過35人,如以35人來考量,當然必須先行告知各體育團體,團體會員理事17人為其上限,本章程範本僅為行政指導,實際狀況仍尚須視各體育團體屬性予以通盤考量,並非保障、護航,並予敘明。

體育署林德福署長重申,國體法通過後即宣告我國『全民參與體育』時代來臨,對於修法各項工作,體育署秉持立法之精神,全力推動並以達成全民對體育改革之期待為目標,以建立一個良好的體育發展制度。另外,對於關心體育改革的體改聯會或社會大眾,體育署除了表示歡迎大家持續關心、提供建言外,也預定於11月份規劃全民可參與的「全國體育論壇」會議,屆時將透過會議及網站等平台,邀請全民一起參與。最後,再次呼籲並邀請對體育有熱忱的年輕朋友,把握這次修法的機會,踴躍報名加入自己關心的協會,一起為台灣體育努力,創造值得期待的未來。

上版日期:10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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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照片2)針對國體法修法及特定體育團體改選回應說明
    2. (附件照片1)針對國體法修法及特定體育團體改選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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