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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4區公聽會 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加提供建議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林婉雯    電話:02-7736-5845 電子信箱:becky0630@mail.moe.gov.tw

專科以上學校實施校外實習教育,主要目的在於使學生提早體驗職場,建立正確工作態度,並激發學生學習及進行未來生涯發展規劃,同時期藉著至產企業學習,讓學校理論教學與實務結合,強化學生之專業興趣,培養專業實務技能。校外實習課程本質上係屬於學校課程教學之延伸,近年各校參與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逐年增加,為提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實習課程規範之法律位階,教育部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以確實強化校外實習機制及保障實習學生權益,並於107年1月4日起於北中南東辦理4場次公聽會廣徵意見,歡迎各界踴躍提供建言。

本草案共有「總則」、「組織及篩選」、「收費、實施及管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境外實習」、「監督及考核」、「罰則」及「附則」等八章,全文共計39條條文,立法重點如下:

  • 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校外實習教育之原則法制化,明定學校應依系科專業性質及職能培育需求開設校外實習課程,如為學生畢業條件應納入學校學則,且為學生選擇符合條件之實習機構。
  • 健全學校辦理校外實習教育之機制,明定學校辦理校外實習應成立各級校外實習委員會,並應指派人員於學生實習期間進行輔導及訪視,學生於實習期間認為有損及權益情形,應有處理爭議或申訴之機制。
  • 將實習生實習權益保障明確化,視實習內涵將校外實習分為校外實習一般型及校外實習工作型,明定各類型學生適用之權益保障,並強化學生因學習訓練或實習工作而致相關傷害之補償規定,以確實保障實習生實習期間之權益及安全。
  • 強化學校安排學生至境外地區實習之辦理原則,加強境外實習生之權益保障,明定學校應確實釐明當地相關法令及簽證規定,並妥適評估實習機構,如有發生實習生權益受損且情勢急迫應立即召回實習生。
  • 建立處罰機制,針對學校及實習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明示各違反情形之處罰條款,且針對部分違反項目訂有改善期限,如未完成或改善無效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學校或該實習機構辦理及參與校外實習教育。

    教育部表示,本草案之落實,有賴產、官、學各界通力合作,教育部歡迎社會各界選擇合適之場次出席公聽會,提供建言,4場公聽會詳細時間表及議程如下表:

ㄧ、公聽會資訊

場次

地區

會議日期

會議地點

第一

場次

北區

107年1月4日(星期四)

上午10:00~12:00

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一號館正大國際會議廳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第二

場次

中區

107年1月5日(星期五)

上午10:00~12:00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圖書資訊館6樓演講廳

(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里中山路二段57號)

第三

場次

南區

107年1月5日(星期五)

下午14:40~16:40

正修科技大學-綜合大樓12樓國際會議廳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40號)

第四

場次

東區

107年1月9日(星期二)

下午14:40~16:40

慈濟科技大學-智慧樓第二會議室(A310)

(花蓮市建國路二段880號)

二、說明會議程

主持人/主講人

北區、中區

南區、東區

09:40-10:00

14:20-14:40

報到及領取資料

 

10:00-10:10

14:40-14:50

開幕暨主席致詞

教育部長官

10:10-10:40

14:50-15:20

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重點說明

教育部技職司

10:40-12:00

15:20-16:40

意見交流

 

12:00~

16:40~

賦歸

 

本案4場公聽會舉辦完畢後,教育部將依各界意見,再邀集學校與產業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研商修正條文內容,並於後續陳報行政院審議。

 

上版日期:1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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