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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審議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並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劉芝怡    電話:77366368 電子信箱:aliou@mail.moe.gov.tw

行政院院會今(4)日審議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報立法院審議。教育部本次修法主要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並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預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

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宣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發月退休金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自108年8月23日解釋公布日失效,爰刪除該款規定,並溯自108年8月23日施行。

教育部表示,現行教職員提繳退撫基金費用及退撫給與課稅模式為「繳稅在前,免稅在後」,而勞工與私立學校教職員為「免稅在前,繳稅在後」,為使各職類人員在職提繳退撫費用與退撫給與課稅規範趨於一致,爰進行修正,預計將嘉惠現職約18萬參加退撫基金之教職員。至現職及退休教職員過去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已計入所得,相關年資所領取之退撫新制實施後退撫給與仍維持免稅規定,將由銓敘部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保障該等人員權益。

另外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宣告,退休再任私立學校停發月退休金之規定違憲一節,據教育部調查,退休再任私校人員呈現逐年減少趨勢,109學年僅有1,115人,已逐漸減少。教育部進一步指出,停發月退休金規定雖經刪除,但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並增加年輕教師就業機會之基本立場並未改變,未來將採取相關有效措施包含「修正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獎勵補助相關規定,將進用退休再任教師人數列為私立學校獎補助款減列項目」、「限制私立學校使用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薪資」、「已領退休金之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時,原由主管機關撥繳之退撫儲金改由私立學校負擔」與「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時,原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個人自行負擔」等,並將積極運用增加再任人員負擔、降低私校進用意願之多元政策措施,並賡續盤點可以運用之政策工具,以符社會公益。

上版日期:1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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