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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修法完善體育班發展機制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體育署 聯絡人:賴郅如    電話:02-87711985 電子信箱:1981@mail.sa.gov.tw

教育部體育署日前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放寬完全中學設置體育班的運動種類,並規定每日訓練時數以3小時為限;另強化行政管理制度,增列體育班的退場機制。

為落實體育班設立目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對於體育班相關之決議事項,教育部體育署於110年3月2日發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部分條文,重要修正內容包括:強化體育班三級銜接制度、改善體育班學生過度訓練問題、明確規範體育班經各該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未改善或違反體育班相關規定者應予減招或停辦之要件,俾以具體回應及外界關心體育班現存的問題(修正條文請詳附件)。 

體育署指出,本次修正除係因應課程審議會委員及各界對於體育班經營運作的關心外,特再就實務執行通盤檢討現況後進行辦法修正,俾使體育班兼顧學業與運動技術養成之設立制度及行政運作管理規範更加完善。以下就本次修正之 11條條文內容重點摘述:

一、強化體育班三級銜接培訓體制

因現行條文規定國民中學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3種為限、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以4種為限,造成完全中學體育班銜接培訓困擾。因此,為銜接培訓,增列附設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其國民中學部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及數量應與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相同之規定(第4條)。同時,增訂學校申請設立體育班、增班或調整運動種類所擬訂之計畫內容應包括班級數及發展之運動種類與前後教育階段體育班運動種類銜接三級培訓說明之規定,規範各主管關機關核准設立體育班及運動種類時,能全面盤點、評估各體育班發展運動種類現況及未來銜續發展(第7條)。

二、改善體育班學生過度訓練問題

體育班學生常因訓練過度,造成運動傷害影響後續發展及影響課業成績,為各界對於體育班最為關注的議題。為避免體育班學生過度訓練,因此依據各教育階段別體育班之設立目標,規範每天訓練時數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體育班之設立目標,以著重多元運動能力之發展為主,因此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學生每日訓練時數以3小時為限,以避免過度訓練,影響學生未來專項運動發展;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體育班,考量應朝專項運動發展,俾體育班學生能增進專項運動競技實力,與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應有所區隔,因此,維持現行以3小時為原則之規定。

三、明確規範體育班違反規定時應減招或停辦之要件

目前針對學校體育班評鑑結果,有屆期未改善者,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依情節重大者,應予停辦,未區分情節輕重,因此修正各該主管機關命其管轄之學校體育班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情節輕重,予以減少發展之運動種類、減班或停辦之規定,以符比例原則,並同時修正及增列相關要件規定,以提升體育班訓練績效,落實體育班設利目標,具體回應外界關心之體育班退場機制。

體育署表示,國內外已有許多實證的研究證明,運動會讓人變聰明,但是體育班的學生卻在經過長期的專業運動訓練後,反而被認為是「頭腦簡單、四肢發達」,為改善這個觀念,體育署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以強化體育班行政管理制度,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改善,如訂頒〈教育部體育署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體育班績效優良實施計畫〉,藉由給予辦理體育班績效優良之學校獎勵,以獎優汰劣,逐年引導學校改善;訂頒〈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學生學習輔導措施計畫〉,補助體育班學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經費,改善體育班學生因參賽而影響課業成績等,逐年改善問題,引導體育班優質發展。體育署後續亦將持續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落實並督導設有體育班學校致力於學生選手之發掘、輔導,培養更多學、術兼備的學校運動人才。

上版日期:1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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