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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及第26條修正案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廖元祺    電話:04-37061010 電子信箱:e-2311@mail.k12ea.gov.tw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及第26條條文修正案,教育部將持續規劃推動相關配套措施,每年預計投入至少1億元以上預算,積極提升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教師的實務技術,讓技職教育持續精進。

教育部表示,有關本次修正通過的《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是針對108年7月31日以前已取得各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合格教師證書的教師,保障其參與教師甄試的權益。第26條,是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教師前往與任教領域有關產業進行研習時,與技專校院分流辦理。說明如下:

ㄧ、第25條部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第25條第1項新增但書第2款,明定108年7月31日以前已取得各該專業群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於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任合格教師甄試時,可免具備1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至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104年1月14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其參加教甄及學校優先聘任,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第26條部分:考量技術型高中與技專校院之「師資培育制度」及「課程實施依據」不同,尤其配合108學年度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108課綱),技術型高中強調學生務實致用及跨群科能力培 養,特別新增「技能領域」,共增加部定實習科目15至30學分,總計部定專業及實習學分提高到45至60學分,以強化學生實作技能;因此,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教師與技專校院教師之相關技能要求,宜分流辦理。
        
教育部強調,後續將配合108課綱技術型高中課程務實致用之精神,每年補助學校至少1億元以上經費,積極提升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教師實務技術,相關配套措施包括:

一、持續推動「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透過廣度研習(3日至5日)、深度研習(10日至30日)及深耕研習(2個月至1年),強化 教師赴機構進行與實務教學相關研習、率同學生赴機構進行專題製作、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赴機構研習。
     
二、持續推動「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以促進教學現場之理論與實務結合;透過高職優質化計畫,鼓勵專業群科教師 成立專業社群進行交流分享,以提升教師教授實務技術課程之專業知能。另配合108課綱之推動,藉由群科中心結合公民營機構辦理具技術深度的實作研習,透過系統性的教師增能研習,掌握產業最新發展。
     

上版日期:1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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