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基金會董事任期自107年12月17日屆滿以來,本部本於財團法人法立法精神,尊重該會私法自治,除函請相關法規主管機關釐清法令疑義外,同時已數次公函促請該會完成董事改選儘速完成改選。查該會迄今曾召開過5次會議討論新屆董事改選事宜,惟因董事出席人數未達門檻或因故流會,仍未完成。而按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立法意旨,基金會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以避免影響正常運作。
至於該會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以普通決議方式改選董事一節,本部為求客觀公正及依法行政,目前刻正研析法規及蒐集相關事實證據,並評估該會歷次召開會議狀況,未來將審慎做成兼顧公益及基金會權益之判斷。而在本部尚未許可之前,該會董事改選仍須依法以特別決議方式辦理。
本部重申將依法督導張榮發基金會儘速完成董事改選,並籲請該會全體董事應本於公益初衷,積極參與會議並理性共商,儘速形成共識,以維基金會穩定運作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