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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修法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石淑旻    電話:02-77367456 電子信箱:e-j354@mail.12k12ea.gov.tw

教育部研擬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22日院會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兩部法律明確分工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業於106年4月26日制定公布,規範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已建立統整性的教保服務人員法制,使教保服務人員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資遵循;至本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則朝完備教育及照顧服務體系,保障家長及幼兒權益為立意進行修正,並刪除與教保條例重複規範的條文,使兩部法律各有明確的規範事項。
二、擴大教保服務的提供方式,並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
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提供非僅限於幼兒園,應符應家長需求以提供多元選擇,爰本次修法明定教保服務的提供方式包括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並將提供前開服務的機構統稱為「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並得於教保服務課程實施時間以外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服務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以符應家長托育需求。
又為使職場父母能安心托育,基於符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本次修法增列公司得辦理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提供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讓企業共同分擔員工照顧幼兒之責任。
三、修正幼兒園分班及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立規定,以提供優質、普及、平價、近便的教保服務
現行幼兒園分班的設立,以與本園位於同一鄉(鎮、市、區)為限,但考量部分學校有跨行政區設立分校、分部或分班的情形,故修法放寬符合前開情形的學校,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分班,毋須位於同一鄉(鎮、市、區),以就近滿足在地教保服務需求。
擴大教保服務公共化為國家重大政策,因此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外,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且學校財團法人及其附設學校,亦得為設立非營利幼兒園的主體,讓幼教幼保系科大專校(院)因投入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提高學生投入教保服務之機會。
四、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的規定,並強化消極資格查調、機構各項資訊公開,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為保障幼兒安全及接受適當教保服務的權益,除配合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相關人員的消極資格,及定有進用教職員工後30日內應檢具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外,另為保障幼兒權利,增加教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情事、體罰或性騷擾的行為,違反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另明定違反幼照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另為保障家長知悉的權利,增列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的資訊內容,包括幼兒團體保險情形、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數額及減免收費的相關規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其訂定或備查的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等內容的規定,俾使收費公開透明。
五、賦予幼兒園人力配置更多彈性,以符應現場實際需求
為符應現場實務運作的需求,增列組長得由職員兼任,公立幼兒園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的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相關業務訓練合格的職員辦理;另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的資格得不受教保條例限制,並另定規範,使幼兒園用人具彈性;另明定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應每二年接受專業訓練,以維護幼兒安全。
教育部強調,本次修法已就教保服務機構體系的完備性、家長對於教保服務多元方式的需求、幼兒園人力配置彈性、收費資訊的公開及違法機構的公布等面向進行修正,希藉此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的權益。
 

上版日期:1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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