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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針對媒體報導有關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組成結構及審議歷程相關疑義之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蔡孟愷    電話:04-77361132 電子信箱:e-2234@mail.k12ea.gov.tw

有關今(6)日媒體報導「課審大會程序惹議,立委、民團將赴監院提糾正」等情,教育部表示,有關審議大會之委員組成結構、職權及與課綱研訂單位彼此間之專業分工,皆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第43條之1及第43條之2規定辦理,並無違法疑慮;又審議大會審議「文言文課數比率」議題之表決,尚屬審議國語文課綱草案歷程之決議,並非依課審會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針對整份課綱草案所為決議,其仍屬審議大會議事程序自治範疇,爰與大法官釋字第342號之解釋「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之精神並無不符。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1條之1規定,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委員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由立法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另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課綱草案擬修單位完成課綱草案擬訂後,應送請課審會審議;復依第43條之2規定,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事項包括「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課綱草案研修小組之委員,以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教師及教育相關專家學者為主;而審議大會之組成多元,非偏重特定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及教師,原立法旨意即盼廣納不同成員之多元觀點進行審議。審議大會於召開會議過程中,皆邀請課綱研修小組成員列席說明課綱研發程序及實質內容,並就委員之修正建議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審議過程充分尊重課程發展之教育專業。

審議大會之審議機制與議事程序,皆依課審會辦法及經會議議決訂定之審議大會運作原則、審議課綱流程圖等相關規定進行。依課審會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各分組審議會將全份課綱草案審議結果連同建議修正意見,提送審議大會審議;審議大會於審議歷程中,委員可就原課綱草案及分組審議會所提之建議修正意見復提修正動議,併提付表決,若經逐案表決,皆未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審議大會運作原則規定過半數委員同意者,將就課綱草案續行議決。俟審議大會完成整份課綱草案討論後,復依課審會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作成「通過」、「修正通過」、「再審議」及「不通過」之決議。查大法官釋字342號係在說明議事錄未經確定,無涉法律成立與否,議決與否屬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之事項,該解釋是在處理法律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有關各界關注審議大會針對「文言文課數比率」議題之表決,其尚屬審議國語文課綱草案歷程之決議,並非依課審會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針對整份課綱草案之議決。所以關於討論過程中針對確認是否已經表決等,仍屬審議大會議事程序自治之範疇,應與大法官釋字第342號「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之精神並無不符。

上版日期:10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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