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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兒虐零容忍 有關學校對於兒少保護之通報、輔導與處理機制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聯絡人:高瑞蓮    電話: (02)7736-7823 電子信箱:lilian@mail.moe.gov.tw

教育部呼籲,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在執行職務,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或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傷害情形,應立即以紙本傳真或至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網站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學校及幼兒園並應同步通報本部校安中心,通報後並應由學校輔導專業人員評估輔導協助事項及連結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法提供服務與保護,以即時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權益。

針對保護性個案,自103年起並由衛生福利部召開會議討論社政單位與學校之合作機制,說明如下:

(一)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現行由社政單位依兒少保護個案(含目睹家暴兒童)處遇需要,以知會單轉知教育主管機關(本部、國教署或各地方教育局/處)交學校啟動三級輔導工作,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覆社政主管機關。

(二)學齡前或學前教育及特殊個案: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優先考量連結其他專業輔導資源,倘有需要各地方政府所設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協助,先由社會局/防治中心邀集教育局(處)、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及學校等召開個案會議,擬定個案輔導處遇計畫,再交由相關單位執行。

(三)針對重大或危機案件及法院核發保護令款項含第4款命相對人遠離其子女就讀學校,經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轉本部、國教署或各地方教育局/處交學校執行該子女之就學安全計畫事宜。

對於近日發生幾起虐傷兒童事件,教育部深感痛心與遺憾,教育部將督導學校落實上述通報、輔導及保護機制,以避免再發生類此虐死兒童之事件,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
 

上版日期:1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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