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及「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第2目規定辦理。
二、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藝文教學活動之均衡發展,本部自108年起配合上開條例及要點辦理旨案,114年辦理原則如下:
(一)分配原則:本部補助經費匡以新臺幣(以下同)1,100萬元(資本門)為度,並依上開作業要點第4點附件1修正規定1-2藝文設施設備補助內容:依地方學校數予以補助,核定基準如下:
1、1校至60校者,最高核定以50萬元為原則。
2、61校至120校者,最高核定以100萬元為原則。
3、121校以上者,最高核定以150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原則:
1、補助對象以本部國教署核定之113-115學年度偏遠、特殊偏遠及極度偏遠學校名冊之限。
2、本部補助經費為資本門,單價需1萬元以上,各縣市得視其轄屬學校實際需求,本權責分配補助經費,並應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第8點第7款規定,按財力級次與各偏遠程度學校之分配數配合自籌。
3、上開附表補助比率逾90%之部分,業經行政院113年11月25日院授主預教字第1130103395號函同意:「補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相關計畫,114年度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屬第3級至第5級者,不受最高補助比率90%限制」。
三、112年起旨案透過本部國教署「教育部補助學校經費統合網站」(下稱統合網站)進行計畫經費申請作業。請縣市級學校端進行線上填報申請。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與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