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本部為強化校園安全維護、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致力減少校園霸凌及人為災害等事件發生,促使實務工作有效落實,進而提升自我防衛安全意識、加強藥物濫用及詐騙防制知能,並增進災害應處能力,以建構友善校園之目標。
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學校。
二、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代管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費代管學校)。
三、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立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大專校院資源中心)。
四、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五、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
補助原則:
一、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並依地方政府之財力分級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二、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申請補助,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三、各級學校辦理校際活動及推廣社區宣教,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經審核同意後,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四、經政府立案人民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及推廣地區活動為主,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
五、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之活動,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款限制。
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二)未經本部核准,有販售、廣告等營利行為及募款活動。
(三)前一年度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申請作業:
一、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依本部工作重點,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審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二、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申請補助以二案為限。
三、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由地方政府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另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