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際文教交流,宣揚我國高等技職教育,鼓勵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擴大招收國際學生,並配合新南向國家產(企)業需求,辦理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及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以下簡稱專班)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辦理專班之公私立技專校院。
三、專班申辦條件:
(一)學校申請開設各專班,應以日間學制現有之科系。
(二)招生科系自主辦理科系品質保證評鑑結果應為通過,並在認證效期內。
(三)無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之情事。
(四)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訂定人才培育計畫,合作機構須參與專班教學並配合提供教學所需資源。
四、 專班補助項目:
(一)教學師資:包括業界專家、全英語教學師資及華語文教學師資。
(二)協助教學及課業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
(四)辦理專班學生實習輔導訪視所需訪視人員鐘點費及相關出差旅費。
(五)專班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所需費用。
(六)其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但國外出差旅費不得逾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
五、補助額度:
(一) 學位班:
1. 四年制學士班辦理前二年、二年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副學士班:以同一學年度學校辦理之春季班、秋季班計算,分別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2. 四年制學士班辦理後二年:以同一學年度學校辦理之春季班、秋季班計算,分別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非學位班: 本部補助每專班實際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六、 辦理成效考核機制:
本部得視需要進行查核(訪視)作業。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命限期改善、列計重大行政缺失、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及追繳已撥付補助款、依法停止部分或全部外國學生之招生、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或停辦:
(一) 辦理不善。
(二) 未確實輔導已入學之學生,其語言能力達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基礎級(A2)標準以上。
(三) 未確實開設必修校外實習課程。
(四) 未善盡輔導學生修讀必修校外實習課程之責。
(五) 未配合本部查核(訪視)作業,包括未依本部所定期限提供資料或未提供本部指定之資料。
(六) 其他未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